索 引 号:000014349/2021-21746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30日 |
标 题: 贺政规〔2021〕5号欧洲杯决赛竞猜:印发贺州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政规〔2021〕5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6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贺州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贺州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提高建筑业生产总值,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欧洲杯线上买球: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欧洲杯线上买球:支持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发改开放规〔2020〕303号)、《欧洲杯决赛竞猜:印发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认定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规〔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行业规模目标: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年增长率不低于30%。
结构优化目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5家,超30亿元产值企业3家,培育集设计、生产、施工的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2家,打造我市建筑业优质品牌。
二、鼓励我市施工企业承接市外工程
对承接市外工程项目并对我市经济贡献的施工企业按档次予以以下支持:
(一)当年在市外完成的产值为1亿元-3亿元(含3亿元),下一年度按照产值比例的0.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20%。
(二)当年在市外完成的产值为3亿元-5亿元(含5亿元),下一年度,产值3亿元部分按产值比例的0.2%予以奖励,超过3亿元部分按0.3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25%。
(三)当年在市外完成的产值为5亿元-8亿元(含8亿元),下一年度,产值3亿元部分按产值比例的0.2%予以奖励,产值2亿元部分按0.32%的比例予以奖励,产值超过5亿元部分按照0.4%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30%。
(四)当年在市外完成的产值为8亿元以上,下一年度,产值3亿元部分按产值比例的0.2%予以奖励,产值2亿元部分按0.32%的比例予以奖励,产值超过5亿元部分按照0.4%予以奖励,产值超过8亿元部分按照0.7%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35%。
例:建筑业企业当年对我市经济贡献为10亿元,下一年度奖励为=3亿元(第一档)×0.2%(档次奖励系数)+2亿元(第二档)×0.32%+3亿元(第三档)×0.4%+2亿元(第四档)×0.7%=60万元+64万元+120万元+140万元=384万元。如该企业当年缴纳主体税种收入3000万元,则对地方财力贡献约为900万元(地方财力按缴纳主体税种收入的30%计算,3000×30%=900万元),地方财力贡献的35%为315万元(900×35%=315万元),因此,该企业最高只能获得315万元奖励,不能获得384万元。如该企业当年缴纳主体税种收入4000万元,对地方财力贡献约为1200万元,则地方财力贡献的35%为700万元(2000×35%=700万元),则该企业只能获得384万元奖励。
三、鼓励施工联合体承揽我市工程项目
市外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揽新建房地产项目以及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含房建市政、交通和水利工程)时,鼓励市外注册的施工企业作为主办单位与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承揽工程,且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承担的任务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50%,给予以下支持措施:
(一)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商品住房和非商品住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按销售资金总额在现有基础上下调5%进行监管。
(二)新建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对我市做出经济贡献的,其奖励办法参照第二条执行。
(三)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阶段,自治区、市级的诚信分均按施工联合体成员中得分高者计取。
四、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
积极引进市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鼓励市外大型施工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施工企业方式落户我市,并在我市注册企业承揽项目。鼓励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落户我市,并在我市注册企业承揽业务,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一)落户奖励
1.对市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迁入我市,在我市注册落户,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贺州市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年产值(主营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按企业在我市不同资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二级资质企业30万元。对特级、一级资质企业,自总部迁入我市后第二年起,除享受我市有关政策外,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资金分五年支付。
2.对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并在我市注册落户的,经营期满一年后,年产值(主营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资金分五年支付。
(二)办公用房补助
1.在贺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年产值(主营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每年按其实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金补助,如实际租用水平低于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其实际租用水平的30%给予租金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7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3.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上述办公用房补助第1.2.3项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并应约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办公室或改变其用途,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五、鼓励我市施工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对晋升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施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
(二)施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三)施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
六、鼓励我市施工企业创优争先
(一)对我市施工企业创成“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给予主建单位5万元奖励;对我市施工企业创成“自治区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主建单位10万元奖励。
(二)对我市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并创成“鲁班奖”的,给予主建单位100万元奖励。
七、鼓励我市实施积极金融扶持政策
(一)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上市。建筑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完成首发上市的,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分阶段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其他全国性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在境外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本市建筑业企业提供与其实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鼓励在我市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贷款、发展、工程项目投标履约、尾付款如约偿付等提供担保。
八、有关事项
(一)市外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并在我市注册落户的,申请一次性奖励应提供如下材料:
1.需提供由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
2.与我市签订协议书,并约定:一是经营期满一年后可申请一次性奖励;二是申请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我市至少经营5年;三是若在约定期限内迁出我市的,必须退回所有奖励资金;四是若在约定期限内迁出我市的,及时报告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将拟迁出我市的奖励企业名单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住建部门提供的奖励企业名单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企业迁出登记。
3.需提供《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贺州市注册经营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市外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服务企业迁入我市,并在我市注册落户的,申请一次性奖励应提供如下材料:
1.需提供由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
2.与我市签订协议书,并约定:一是经营期满一年后可申请一次性奖励;二是申请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我市至少经营5年;三是若在约定期限内迁出我市的,必须退回所有奖励资金;
3.需提供《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贺州市注册经营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并在我市注册落户的,申报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应提供如下材料:
1.需提供由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
2.需提供与我市签订协议书;
3.需提供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购房合同);
4.申请自建办公用房补助的,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
5.需提供《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贺州市注册经营自用办公用房补助资金申请表》。
(四)建筑业企业申请其他奖励的,应提供奖励申请表以及佐证材料。有关情况由企业注册地的住建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负责核实。
(五)施工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六)所有奖励资金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本级、各县(区)、各园区实行奖励。对于一次性奖励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的奖项不重复计算,按最高限额奖励。
(七)各类奖励政策按年度申报,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单位为市住建局或各县(区)住建局。需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由市住建局或各县(区)住建局收集后统一转送各有关部门审核,市住建局或各县(区)住建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定奖励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奖励资金到相关企业。
(八)如果企业在承诺期间迁离本市的,按承诺要求退回相应奖励奖金。
(九)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十)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暂行实施五年。由市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贺州市注册经营奖励资金申请表
2.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贺州市注册经营自用办公用房补助资金申请表
???? 3.贺州市建筑业企业经济贡献奖励资金申请表
???? 4.贺州市施工企业资质晋升、争先创优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贺州市注册经营奖励资金申请表
( ???? 年度)
单位名称 | 注册所在地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资质类型 |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
申请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 |||
市场监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住建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 盖章:????年??月??日 |
附件2
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贺州市注册经营
自用办公用房补助资金申请表
( ???? 年度)
单位名称 | 注册所在地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资质类型 |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
申请类型 | 租赁□ ????????自建□ ????????购买□ | |||
申请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 |||
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住建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 盖章:????年??月??日 |
注:申请自建办公用房补助,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
附件3
贺州市建筑业企业经济贡献奖励资金申请表
( ???? 年度)
单位名称 | 注册所在地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资质类型 | 地方财政贡献(万元) | |||
按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计算公式=Σ(分档次产值贡献X相应档次奖励比例) | 分档次经济贡献 | 奖励比例 | 下一年度奖励金额(万元) | |
产值增加:1—3亿元(含1亿元) | 0.2% | |||
产值增加:3—5亿元(含3亿元) | 0.32% | |||
产值增加:5—8亿元(含5亿元) | 0.4% | |||
产值增加:8亿元以上 | 0.7% | |||
下一年度奖励金额合计(万元) | ||||
申请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 |||
住建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附件4
贺州市施工企业资质晋升、争先创优
奖励资金申请表
( ???? 年度)
单位名称 | 注册所在地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资质类型 | 市场监管登记时间 | ||
申请类型 | 资质晋升 | 争先创优 | |
申请奖励 金额(万元) | |||
申请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 ||
住建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 盖章:????年??月??日 |
注:1.申请资质晋升奖励的,需提供资质晋升证明材料;
2.申请争先创优奖励的,需提供争先创优的表彰文件。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年7月5日印发 |